稀土納入資源稅改迎來好時機
添加時間: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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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31
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將會進一步擴展,繼油氣之后稀土或成為下一個進行資源稅改革的產品。從而將擴大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下一步資源稅從價計征的范圍可能首先會延伸到稀土領域。
2011年我國修訂了資源稅征收辦法,把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的征收方式由此前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但稀土并未被納入改革范圍。
盡管當時未納入改革范疇,但此后很快被納入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內。要加大資源等稅收改革力度,未來將要通過稅收方式來提高資源保護力度,并通過稅收來調節市場。
“目前國內稀土價格平穩,將稀土資源稅征收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時機已到。”預計,2011年資源稅改革時,稀土價格偏高,推廣從價計征將進一步推高價格,因而2011年資源稅改革并未將稀土納入范圍內,最終稀土領域推廣資源稅從價計征的改革滯后于原油和天然氣,但目前我國完全具備推廣資源稅從價計征的條件。
如果推廣從價計征,稀土資源稅稅率設置或許不會完全復制原油和天然氣模式。稀土領域資源稅改革若要改為從價計征,其最終稅率設定還需要根據當時市場價格判斷。如果稀土領域要進行資源稅改革,油氣領域稅改值得借鑒,因為油氣領域的資源稅改革已經推廣并且形成相對成熟的經驗。
一旦稀土領域的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則與稀土相關的上下游產品價格或將受到影響。作為稀有礦產,儲量較少、用途較廣,尤其是在高端科技、裝備制造領域應用較多,資源稅從價計征一旦推廣將會對這些產品的價格產生影響。
稀土資源稅推行從價計征后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下游產品的價格還要看市場情況,如果市場供不應求,則很可能稀土價格提高多少,最終會全部轉嫁給下游企業。
資源稅的從量計征是以征稅對象的重量、件數、容量、面積等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標準計征的稅收,從價計征是以課稅對象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乘積為計稅依據。我國目前稀土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征收方式為:輕稀土礦(包括氟碳鈰礦、獨居石礦)稅率為每噸60元,中重稀土礦(包括磷釔礦、離子型稀土礦)稅率為每噸30元。